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劳动合同随意约定让职工承担违约金的条款无效
来源:李金焕律师
发布时间:2021-11-25
浏览量:170

劳动合同》的离职条款因违反《劳动合同法》的规定,判决无效

案件起因经过:

 吴某和甲公司于2017年5月签订了《劳动合同》合同期限为五年。其中约定,“吴某在公司工作期间,如中途辞职,要提前四个月递交辞职报告” 。《保密协议》第二条“离职需提前4-6个月提出离职申请。”2018年12月4日吴某向甲公司递交离职申请,要求在2019年1月25日离职。吴某在2019年1月25日离职后,公司以吴某违反劳动合同为由,主张吴某承担违约责任。

案件结果:律师接受吴某的委托后,经过分析案情,出庭参加诉讼,依据相关法律规定,成功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,判决驳回了公司的请求。

律师观点分析:甲公司虽然与吴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,要提前4个月递交辞职报告”,《保密协议》第二条“离职需提前4-6个月提出离职申请。”这些都是上诉人制作的格式合同,违反了《劳动合同法》 第37条“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,可以解除合同”规定,属于无效条款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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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李金焕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合伙人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1305*********97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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